關于印發《常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通知

關于印發《常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通知

各轄市、區安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明晰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強化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市安委會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常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現予印發,請督促本地區、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相關法定責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6年10月10日

 

常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

序號 責任名稱 責任內容
具備安全 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由主要負責人負責。

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5.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6.從業人員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礦山、建筑、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粉塵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試行安全總監制度;人數偏少、組織機構簡單但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化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賦予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的職責。

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或者參與擬定。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6)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7)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就應當建立相應的制度);(8)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0)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11)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制度;(12)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13)作業場所職工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15)其他保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3.根據本生產經營單位特點,分專業、分工藝制定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3.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每年組織再教育和培訓。

5.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

6.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7.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有效投入

1.由主要負責人保證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及有效實施。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3.按照國家財政、安監部門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2.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3.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5.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6.主要負責人應督查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

5.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開展安全

生產標準化建設

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十一 加強相關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

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4.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十二 履行風險告知和教育、督促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置公告卡,分別標明本生產經營單位、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十三 落實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十四 嚴格管理危險物品

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3.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十五 設備、工藝符合安全規定

1.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2.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在役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檢測、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在役設備、現有工藝存在危及生產安全因素的,應當及時改進或者更新。

5.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安全。

十六 相關場所設施設備上設置警示標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十七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十八 職業健康及勞動防護用品配置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主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設置職業危害公告欄,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特殊行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